2017黑0225执19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海山与蔡丰有、于世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山,蔡丰有,于世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执1939号申请执行人:李海山被执行人:蔡丰有、于世臣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海山与被执行人蔡丰有、于世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南县人民法院(2013)黑0225甘商初字第3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长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张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