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1执20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沈新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新根,陶云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1执20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沈新根,男,196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被执行人陶云泉,男,196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申请人沈新根于2017年7月18日依据本院(2017)浙0421民初547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014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陶云泉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信息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至今未发现被执行人陶云泉有立即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陶云泉未履行本案债务,本院已对其失信行为作出失信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了全国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库。申请执行人沈新根知悉上述执行情况后,至今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亦无异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7)浙0421执2011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沈新根如发现被执行人陶云泉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二、本裁定作出后,被执行人陶云泉继续负有向申请执行人沈新根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陶云泉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沈新根履行清偿义务的,应及时将付款凭证提交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闽军审判员 徐本一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勤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