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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61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田决义与西安航天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决义,西安航天总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6160号原告田决义。委托代理人王紫婷、曾庆容,西北政法大学法律服务中心援助部学生。被告西安航天总医院,住所地西安市南郊航天基地。法地代表人卢振志,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袁旭哲,系该院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决义与被告西安航天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决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68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爱茹人民陪审员  李养花人民陪审员  李志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