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02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丛龙坤与刘晓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龙坤,刘晓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02执412号申请执行人:丛龙坤,男,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晓慧,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丛龙坤与刘晓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7)黑1102民初787号民事判决书,对刘晓慧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票,其他有价证券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1102民初7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祥审判员 吴勇刚审判员 蓝晓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迟学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