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恢9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张春昌与李凯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昌,李凯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恢938号申请执行人张春昌,男,1972年3月31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执行人李凯旋,男,1986年9月5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5)长安民初字第062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凯旋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来法院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凯旋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且名下有陕XXXX**长城牌汽车一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凯旋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凯旋名下的陕XXXX**长城牌汽车一部。三、查封、扣押期间,对被查封的车辆不得办理过户手续,不得设立权利负担。四、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姚俊玲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