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执字第34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喜平申请执行吕瑞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喜平,吕瑞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3464号申请执行人李喜平,男,48岁,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吕瑞萍,女,50岁,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李喜平与被执行人吕瑞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39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李喜平申请终结(2014)东民初字第39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东民初字第39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林代理审判员 任 尚 芬代理审判员 白布拉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蔺  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