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34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喜平申请执行吕瑞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喜平,吕瑞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3464号申请执行人李喜平,男,48岁,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吕瑞萍,女,50岁,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李喜平与被执行人吕瑞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39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李喜平申请终结(2014)东民初字第39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东民初字第39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林代理审判员 任 尚 芬代理审判员 白布拉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蔺 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