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执31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郑梦娟与郑奇借款合同纠纷(2017)粤0103执310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梦娟,郑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3108号申请执行人:郑梦娟,女,198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平县。被执行人:郑奇,男,198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申请执行人郑梦娟与被执行人郑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103民初5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据该判决书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郑梦娟清偿借款5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并负担申请执行费78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经向有关金融机构、车辆及房屋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执31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线线审判员 伍卫东审判员 王宁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佳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