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执17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左某、王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1766号申请执行人:左某,女,1984年8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宁阳县。被执行人:王某,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住淄川区。关于申请人左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5日作出的(2017)鲁0302民初14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某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左某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左某申请撤回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2执176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辉审判员 孙启福审判员 李 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