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执33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平、华浩等与武从文、傅法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平,华浩,华业松,王娥,武从文,傅法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3328号申请执行人:王平,女,1969年1月2日生。申请执行人:华浩,男,1992年5月3日生。申请执行人:华业松,男,1950年2月8日生。申请执行人:王娥,女,1949年9月18日生。四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董伟海,盱眙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武从文,男,1962年12月12日生。被执行人:傅法荣,男,1961年3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王平、华浩、华业松、王娥与被执行人武从文、傅法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从文、傅法荣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30民初26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智勇代理审判员 王士虎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俞 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