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02执6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陇南双龙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樊学金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陇南双龙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樊学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02执660号申请执行人:陇南双龙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陇南市武都区,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卯林花,任经理。被执行人:樊学金,男,汉族,生于1979年12月17日,住江苏省溧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陇南双龙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樊学金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樊学金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世云审判员 胡永平审判员 马利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樊鹏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