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22执恢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曾繁海、陈晓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繁海,陈晓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2执恢99号申请执行人曾繁海,男,198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钦州市。被执行人陈晓萍,女,199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浦北县。本院立案执行的曾繁海申请陈晓萍执行纠纷一案,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浦北县人民法院(2017)桂0722执恢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宾华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