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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22执恢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曾繁海、陈晓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繁海,陈晓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2执恢99号申请执行人曾繁海,男,198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钦州市。被执行人陈晓萍,女,199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浦北县。本院立案执行的曾繁海申请陈晓萍执行纠纷一案,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浦北县人民法院(2017)桂0722执恢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宾华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