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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27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苏光、付秀英申请执行韩世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光,付秀英,韩世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2719号申请执行人:苏光,男,汉族,现住鄂托克旗。申请执行人:付秀英,女,汉族,现住鄂托克旗。被执行人:韩世君,男,汉族,现住山西省大同市。申请执行人苏光、付秀英与被执行人韩世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字第26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602民初字第26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晓强代理审判员  崔 亮代理审判员  王 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康 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