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51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战石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战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民初5184号原告张战石,男,汉族,1967年5月10日出生,住登封市。委托代理人:李丙乾,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怀钦,男,汉族,1969年2月7日生,住登封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70700元及利息690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8月16日,其余计算至款项全部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均认可原告所诉借款本金中120700元约定有月息2分,剩余50000元并未约定利息,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均认可其中约定有利息的50000元借款被告已偿还20000元,被告称该50000元借款后又向原告偿还10000元本金和4000元利息,原告对此不予认可,称该14000元均系该笔借款的利息,即2015年10月至2017年9月25日期间的利息,且被告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被告的辩称,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均认可其中70700元欠款,被告向原告支付3000元利息,本院予以认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共计人民币1507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007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其中30000元自2017年9月26日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其中70700元自2013年8月31日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被告已支付3000元,从中予以扣除);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448元,由被告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真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康 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