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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民初32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王百禾与鲍联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百禾,鲍联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7民初3272号原告:王百禾男,194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告:鲍联族男,196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原告王百禾诉被告鲍联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王百禾于2017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百禾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鲍联族的起诉,且理由正当、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百禾撤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王百禾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蔡姣姣人民陪审员  余绵恒人民陪审员  郑留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红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