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刑初12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侯某2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1,侯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刑初1254号自诉人侯某1,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人侯某2,男,198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自诉人侯某1以被告人侯某2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侯某2与自诉人侯某1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自诉人侯某1表示对被告人侯某2予以谅解,向本院申请撤回控诉。本院认为,自诉人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侯某1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振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 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