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1执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赵小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小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1执1306号被执行人赵小二,男,1983年5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水城县人,住水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221刑初122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赵小二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立即缴纳罚金1000元,执行费50元,合计1050元交到水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判决的内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8月14日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赵小二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经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工商注册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调查、核实,被执行人赵小二已死亡,在其户籍辖区内名下无任何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任何义务承担人,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1刑初122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礼明审判员 黄堂富审判员 张 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