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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30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李健与马志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健,马志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30执413号申请执行人:李健,男性,汉族,1973年05月07日出生。被执行人:马志忠,男性,汉族,1962年09月2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健与被执行人马志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清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30民初530号判决书,被执行人马志忠一次性偿还申请人李健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本院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走访调查等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李健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线索。本案自立案之日已超过三个月,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怀平执行员  韩斌宏执行员  郝浩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邱亚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