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0104民初40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马正年与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渝码头餐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正年,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渝码头餐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4078号原告:马正年,男,197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奇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梅,新疆方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渝码头餐厅,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长春路136号友好时尚购物中心。经营者:刘宾,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震海,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正年与被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渝码头餐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正年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渝码头餐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正年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正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4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退还原告350元。审 判 长  李建忠人民陪审员  曹鲁直人民陪审员  王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佳颖速 录 员  王晓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