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38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黄可来与林东琴、钱炳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可来,林东琴,钱炳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3816号之一原告:黄可来,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正周,浙江乔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亚会,浙江乔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东琴,女,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钱炳宇,男,197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可来与被告林东琴、钱炳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可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25元,减半收取2712.5元,公告费200元,均由原告黄可来负担。审 判 长 许向阳人民陪审员 蔡许玉人民陪审员 蔡秀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培培?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