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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38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黄可来与林东琴、钱炳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可来,林东琴,钱炳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3816号之一原告:黄可来,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正周,浙江乔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亚会,浙江乔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东琴,女,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钱炳宇,男,197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可来与被告林东琴、钱炳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可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25元,减半收取2712.5元,公告费200元,均由原告黄可来负担。审 判 长  许向阳人民陪审员  蔡许玉人民陪审员  蔡秀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培培?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