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1执7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林申请执行同亚妮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林,同亚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1执7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林,男。被执行人同亚妮,女。上列当事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07)韩龙民初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同亚妮每月付给婚生子张世杰抚养费100元。该调解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2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同亚妮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080元依法划拨(含执行费80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韩城市人民法院(2017)陕0581执790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车小江审 判 员 程建斌代理审判员 王一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永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