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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201执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振域诉被执行人龚从高、哈密市泽昊生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振域,龚从高,哈密市泽昊生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郄战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201执1086号申请执行人:刘振域,男,汉族,1974年10月2日出生,个体,住哈密市青年路***号院*栋*单元***室,被执行人:龚从高,男,汉族,1968年10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哈密市泽昊生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小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郄战胜,男,汉族,1972年11月28日出生,系哈密市泽昊生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住哈密市天山北麓52院***栋*单元***室。被执行人:郄战胜,男,汉族,1972年11月28日出生,系哈密市泽昊生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住哈密市天山北麓52院***栋*单元***室。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16)新2201民初1828��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刘振域诉被执行人龚从高、哈密市泽昊生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13843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银行、房产、车管部门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淑   芬审判员 艾尼瓦 · 司坎旦审判员 阿不来斯·托乎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