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恢1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郭芝芳与李志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芝芳,李志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恢158号申请执行人郭芝芳。被执行人李志恒。本院在执行郭芝芳与李志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榆民初字第0740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李志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志恒向申请执行人郭芝芳偿还借款本息135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61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4500元。以上合计1378110元,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志恒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榆民初字第074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德贵审判员 王俊山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宏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