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执8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健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延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锋,杨延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819号申请执行人李建锋,男,汉族,1979年11月25日出生,陕西省延长县人,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延长县城。被执行人杨延利,男,汉族,1981年9月5日生,陕西省延长县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三期国道旁。申请执行人李建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延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1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7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10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法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称其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819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能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恢复原调解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