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22执5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周金雪、刘光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金雪,刘光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2执548号申请执行人:周金雪,女,1997年12月15日,汉族,浦北县。被执行人:刘光安,男,1959年7月16日出生,民族汉族,住所地浦北县。本院在执行(2017)桂0722执548号周金雪与刘光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光安已履行完毕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722执5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宾华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