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722执5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周金雪、刘光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金雪,刘光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2执548号申请执行人:周金雪,女,1997年12月15日,汉族,浦北县。被执行人:刘光安,男,1959年7月16日出生,民族汉族,住所地浦北县。本院在执行(2017)桂0722执548号周金雪与刘光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光安已履行完毕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722执5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宾华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