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刑初12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赵赶闯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赵赶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事裁定���(2017)豫0526刑初1239号自诉人郭某,女,198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人赵赶闯,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自诉人郭某以被告人赵赶闯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赵赶闯与自诉人郭某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自诉人郭某表示对被告人赵赶闯予以谅解,向本院申请撤回控诉。本院认为,自诉人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郭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国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禹梦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