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87执42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海阳市银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阳市政德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阳市银河建材有限公司,海阳市政德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7执426-3号申请执行人:海阳市银河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海阳市政德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作出的(2017)鲁0687执426-1号的裁定,查封(扣押、冻结)了被执行人海阳市政德驾驶员培训有限所有的鲁FD0**学小型汽车一辆,现因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海阳市政德驾驶员培训有限所有的鲁FD0**学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包希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车春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