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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执9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传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传伟,宋道章,云金忠,石东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4执905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沿河西路57号。被执行人:商传伟,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宋道章,男,196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云金忠,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石东升,男,196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22日作出的(2017)鲁0304民初3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0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79803.4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商传伟、宋道章、云金忠、石东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锡宽审判员  魏 巍审判员  张敬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海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