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陕西九块九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与李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九块九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李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保152号申请人陕西九块九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东新城石化大道祥云市场B区6排1号。法定代表人:余晓峰,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李涛,男,汉族,1980年10月22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申请人陕西九块九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涛财产保全一案,本院立案一庭作出的(2017)陕0113民初1074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依法查封本案被申请人李涛名下价值100万元的位于西安市雁塔区崇业路X号的房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送达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告知该房产早已不在本案被申请人李涛名下,本院遂通知申请人陕西九块九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其表示要求撤销本案的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对本案强制执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其处分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2017)陕0113执保152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为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