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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2执4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吴桂焕与赵福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桂焕,赵福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494号申请执行人:吴桂焕,女,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赵福德,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关于吴桂焕诉赵福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的(2017)内0782民初字6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36537元,执行费6448元。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桂焕与被执行人赵福德达成协议:被执行人赵福德于2017年10月未一次性将欠款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2执49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孙广春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