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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民辖终1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许国生、漳州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国生,漳州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民辖终1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国生,男,195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漳州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金峰经济开发区漳州市西站高速引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6784913256。法定代表人:王卫忠,总经理。上诉人许国生因与被上诉人漳州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7)闽0602民初62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许国生上诉称,原告提供的《客户欠款凭证》对管辖法院约定不明确,其住所地在南安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南安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漳州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答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其提供的《客户欠款凭证》双方已明确约定由债权人即漳州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按该约定确定管辖法院。因此,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是唯一有管辖权的法院。其他法院无权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被上诉人漳州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起诉时提供的《客户欠款凭证》上明确约定:若发生纠纷,应由债权人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债权人即被上诉人漳州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漳州市芗城区,故该约定管辖条款合法有效,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被上诉人的答辩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瑛审判员 易惠莲审判员 林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艺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