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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刑更1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李长顺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刑更177号罪犯李长顺,吉林省前郭县人,现在吉林省宁江监狱服刑。2012年01月19日,乾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乾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罪犯李长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附加刑: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后,于2012年02月01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月29日被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白中刑执字第170号依法裁定减刑1年(刑期至2018年10月1日止)。执行机关吉林省宁江监狱于2017年11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8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李长顺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虑上述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长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长波审判员  刘慧敏审判员  任凤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