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621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刘贺雨、刘川辉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贺雨,刘川辉,闫趁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1民特5号申请人:刘贺雨,女,汉族,2011年3月8日出生,住扶沟县,学生。系郭瑞霞女儿。申请人:刘川辉,男,汉族,2005年2月13日出生,住扶沟县,学生。系郭瑞霞儿子。上列二申请人监护人:轩金凤,女,汉族,1947年8月20日出生,住扶沟县汴岗镇彭头行政村彭头村,身份号码4127211947********。系郭瑞霞婆婆,刘贺雨、刘川辉奶奶。申请人:闫趁,女,汉族,1947年4月8日出生,住扶沟县。系郭瑞霞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龙,扶沟县吕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刘贺雨、刘川辉、闫趁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贺雨、刘川辉、闫趁称,依法宣告郭瑞霞失踪。事实及理由:郭瑞霞,女,汉族,出于1978年4月25日出生,住扶沟县××行政村××村,身份号码。郭瑞霞与刘西林是夫妻,刘西林2015年4月因车祸死亡,2015年7月郭瑞霞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现郭瑞霞已无音信2年多,依照法律规定,特此申请,请求宣告郭瑞霞为失踪人。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郭瑞霞,女,汉族,出于1978年4月25日出生,原住扶沟县××行政村××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闫趁之女。被申请人郭瑞霞与刘西林于2005年2月13日生育儿子刘川辉,2011年3月8日生育女儿刘贺雨,现随其祖母轩金凤一起生活,由轩金凤监护。2015年4��郭瑞霞丈夫刘西林因车祸去世,2015年7月郭瑞霞外出,至今没有音信。申请人闫趁申请宣告郭瑞霞失踪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在《检察日报》公告版发出寻找郭瑞霞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郭瑞霞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郭瑞霞作为申请人闫趁的女儿,刘贺雨、刘川辉的母亲,在2015年7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寻找公告期间已届满,郭瑞霞仍然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郭瑞霞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艳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寇亚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