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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6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赵宝才与郑光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宝才,郑光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6执1号申请执行人赵宝才,男,195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尾山农场。被执行人郑光生,男,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尾山农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宝才与被执行人郑光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宝才自动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2016)黑8106民初3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安审判员  王洪春审判员  赵 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宇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