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2执恢3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王甲与李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甲,李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02执恢326号申请执行人:王甲,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孟加拉国人,原西安翻译学院教师,住址不详。被执行人:李乙,女,1986年3月15日生,汉族,原天水文博幼儿园教师,住天水市秦州区。本院在执行王甲与李乙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7日给被执行人送达(2017)甘0502执恢32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常年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中秋审 判 员 陈 刚代理审判员 吴全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志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