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藏0102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汤重语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重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藏0102刑初202号公诉机关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重语,女,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汉族,大学专科,经商,西藏跃城建筑设计公司负责人,住址拉萨市。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6年3月9日被抓获并刑事拘留,2016年3月22日被逮捕。2016年4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7月2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17年7月12日被监视居住。辩护人邵禹。辩护人陈灿。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6]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重语犯行贿罪,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剑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重语及其辩护人邵禹、陈灿到庭参加诉讼。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其间,经公诉机关建议补充侦查一次,本院建议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底至2013年初,被告人汤重语为帮助重庆凯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取得拉萨市经济开发区监理工程项目,通过请托中国共产党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基建会计赵某(另案处理),请求赵某在经济开发区B区相关道路工程施工监理项目招标中给予重庆凯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帮助,赵某通过委托主管招标工作的原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局长于某(另案处理),于某利用自身职务便利,指示负责经开区B区监理工程招标的西藏熠昱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在招标过程中违法操作,在赵某、于某等人的帮助下,重庆凯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顺利取得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B区柳东路等十条市政道路工程监理项目第三标段和拉萨市玻玛路(拉贡公路至铁道口)市政道路工程监理项目第一标段监理工程。被告人汤重语于2012年年底至2013年年初期间,在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院内分两次向赵某行贿现金共计人民币30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行贿罪,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汤重语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适用缓刑。另查明,被告人汤重语于2015年4月27日交待了其向赵某行贿30万元的犯罪事实。2016年3月9日,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汤重语涉嫌行贿罪一案立案侦查。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住宿登记信息、车辆信息、出入境信息、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中国共产党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出具的从事工作说明、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出具的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高聘人员和临时工工资表、西藏自治区资金往来收据、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2007]05号、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法人代表授权书、拨款申请报告、支付凭证、投标函、开标保价信、拉萨市玻玛路(拉贡公路至铁道口)市政道路工程监理项目评标报告、监理招标公告、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B区柳东路等十条市政道路工程监理项目评标报告、监理招标公告、西藏跃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到案经过、工程款拨付申请表、证人赵某、于某、邓某、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汤重语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鉴于:1、被告人汤重语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依法可减轻处罚;2、被告人汤重语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决定对被告人汤重语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被告人汤重语的辩护人辩解的被告人汤重语系初犯、偶犯,且在立案之前,主动交待了行贿事实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查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汤重语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西罗曲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