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8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白道峪村民委员会等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兰,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白道峪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8执150号申请执行人王淑兰,女,195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被执行人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白道峪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白道峪村。法定代表人:彭艳军,主任。王淑兰与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白道峪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京0118民初8287号民事调解书,判决被告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白道峪村民委员会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王淑兰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财产损失费共计四万元。现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风险提示、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及时进行核查,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了必要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存款,无不动产及证券登记信息,暂时不具备还款能力。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8民初82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培成审判员  刘卫东审判员  李兴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