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2474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张波与哈尔滨泰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哈尔滨泰富电气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波,哈尔滨泰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哈尔滨泰富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474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张波,男,1976年6月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哈尔滨泰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天顺街24号1层。法定代表人:杨天夫,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哈尔滨泰富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开发区哈平路集中区哈平西路9号。法定代表人:杨天夫,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波与哈尔滨泰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哈尔滨泰富电气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400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哈尔滨泰富电气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秋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