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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执指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高建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高建鹿,雷丽,江西美域高医药有限公司,钟涛,胡桃,顾兵,刘法宝,杜小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执指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南昌市东湖。法定代表人:朱东勇,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高建鹿,男,1981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被执行人:雷丽,女,1983年11月0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执行人:江西美域高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法定代表人:高建鹿,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钟涛,男,汉族,1968年2月29日生,住广州市番禹区。被执行人:胡桃,女,汉族,1970年11月10日生,住广州市番禹区。被执行人:顾兵,男,汉族,1967年11月25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刘法宝,男,汉族,1965年6月14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执行人:杜小珍,女,汉族,1966年4月10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执行人高建鹿、雷丽、江西美域高医药有限公司、钟涛、胡桃、顾兵、刘法宝、杜小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赣01执323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执行。为了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执行人高建鹿、雷丽、江西美域高医药有限公司、钟涛、胡桃、顾兵、刘法宝、杜小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赣01执323号】,指定到进贤县人民法院执行。进贤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协助办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交接,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梁 珂审判员 姚 国审判员 王财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