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03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苏张妍、黄钰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张妍,黄钰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3执435号申请执行人:苏张妍,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黄钰婷,女,汉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张妍与被执行人黄钰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92008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黄钰婷进行财产调查,现穷尽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黄钰婷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后,如发现被执行人黄钰婷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可进审判员 张宏文审判员 周华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耀丹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