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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民初38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福建世阳运输有限公司、远成快运(上海)有限公司等与田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世阳运输有限公司,远成快运(上海)有限公司,田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11民初3898号原告:福建世阳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陈棣镇西霞美村晋新路红星物流园内。法定代表人:黄远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政永,男,198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系原告福建世阳运输有限公司员工。原告:远成快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金昌路1858号1幢066室。法定代表人:黄远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军,男,1985年3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龙山县,系原告远成快运(上海)有限公司员工。被告:田伟,男,1986年2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龙山县。原告福建世阳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阳运输公司”)、远成快运(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成快运公司”)与被告田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世阳运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政永、远成快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伟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案件相关事实:一、入职时间:2016年2月24日。二、入职公司:世阳运输公司。三、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及原因:2017年6月21日,世阳运输公司欠付工资7486.1元。四、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的劳动合同相对方:田伟与世阳运输公司。五、是否存在欠付工资:仲裁前欠付工资7486.1元,该款至起诉时已支付。六、扣押项目的支付情况:亲情回馈金104元已支付。七、办理社保情况:有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但未足额缴交社会保险费。八、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田伟提起仲裁时主张月平均工资4500元×1.5=6750元,世阳运输公司对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持有异议。九、田伟的月平均工资:田伟仲裁申请中主张月平均工资为4500元,世阳运输公司提交田伟2017年3月、4月、5月、6月的工资条予以佐证认为田伟月平均工资4500元不实。十、申请仲裁时间:2017年7月3日。十一、仲裁请求:1.确认田伟与世阳运输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世阳运输公司向田伟支付2017年4月份至2017年6月份工资7486.1元;3.世阳运输公司向田伟支付经济补偿金6750元;4.世阳运输公司为田伟补缴社会保险费;5.世阳运输公司返还田伟亲情回馈104元;6.远成快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十二、仲裁结果:一、确认田伟与世阳运输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解除劳动合同;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世阳运输公司向田伟支付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期间拖欠的工资7486.1元;三、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世阳运输公司向田伟支付经济补偿金6750元;四、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世阳运输公司应当依法为田伟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双方当事人应依法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世阳运输公司向田伟支付“亲情回馈”金104元;六、远成快运公司对世阳运输公司就上述仲裁结果承担连带责任。十三、世阳运输公司、远成快运公司的诉讼请求:1.世阳运输公司不应向田伟支付2017年3月至2017年6月期间的工资(含返还押金数额)共计7486.1元;2.世阳运输公司不应为田伟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3.世阳运输公司不应向田伟返还“亲情回馈”金104元;4.世阳运输公司不应向田伟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6750元;5.远成快运公司不应就仲裁结果承担连带责任。以上事项中,双方争议点为:1.远成快运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田伟入职于世阳运输公司,接受世阳运输公司管理,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田伟并无证据证明远成快运公司应对本案承担连带责任,故远成快运公司主张其无需对本案承担连带责任,依法予以支持。2.世阳运输公司是否应为田伟补缴社会保险费?世阳运输公司已经为田伟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至于社会保险费缴交问题,应由相关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属于社会保险行政管理的范畴,而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故关于世阳运输公司主张不应为田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诉讼请求,本院另行做出裁定。3.世阳运输公司是否应支付田伟经济补偿金?世阳运输公司存在欠付工资及未为田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田伟以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可依法向世阳运输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至于经济补偿金数额,世阳运输公司未能提交足够证据证明田伟的月平均工资数额,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故本院依法采纳田伟主张其经济补偿金计算为:4500元×1.5=6750元。4.其他需要说明的项目:因世阳运输公司已在起诉前付清欠付工资及返还亲情回馈金,其无需再向田伟支付工资及返还亲情回馈金。综上所述,田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主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在查明事实后,可依法径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福建世阳运输有限公司与田伟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17年6月21日解除;二、福建世阳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田伟经济补偿金6750元;三、福建世阳运输有限公司无需再支付田伟工资7486.1元;四、福建世阳运输有限公司无需再返还田伟亲情回馈金104元;五、远成快运(上海)有限公司无需对前述福建世阳运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六、驳回福建世阳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福建世阳运输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钟乾华法官助理 张亚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智达代书记员 马标志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