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执21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兰吉与松原市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兰吉,方德海,松原市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2101号之一申请人张兰吉,男,196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德惠市。被申请人方德海,男,1963年6月29日生,汉族,个体,现下落不明。被申请人松原市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江明,系董事长。申请人张兰吉与被申请人松原市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2016)吉07民终30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方德海偿还原告张兰吉借款48.5万元,并支付自2009年10月2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二、被告松原市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案件受理费8030元,由被告方德海承担。该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张兰吉于2016年11月2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穷尽查询手段,未能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行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吉07民再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英伟审判员 张大华审判员 张京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世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