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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91民初12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洛阳方智测控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滏澧纺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方智测控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滏澧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91民初1266号之一原告:洛阳方智测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洛阳高新区河洛路256号。法定代表人:刘继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一兵、温聪聪,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滏澧纺织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牛桥乡开河村。法定代表人:张自发,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方智测控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滏澧纺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方智测控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以被告已经进入破产程序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洛阳方智测控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方智测控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洛阳方智测控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超锋代理审判员  韩 明代理审判员  高 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明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