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1民初36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杜国芹与于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国芹,于立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1民初3614号原告:杜国芹,女,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于立静,女,成年,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国芹与被告于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解决为由,于2017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国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高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