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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8执8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桂琴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桂琴,北京中昊正鹏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8执876号申请执行人杨桂琴,女,196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被执行人北京中昊正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西关槐树巷甲3号6号楼3层61号。定代表人:崔永渊,经理。杨桂琴与北京中昊正鹏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京0118民初8031号民事调解书,北京中昊正鹏建材有限公司给付杨桂琴货款473612.70元(即于2016年12月23日之前给付250000元;于2017年1月15日之前给付223612.70元)。现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风险提示、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于2017年2月3日、2017年3月22日、2017年6月24���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及时进行核查,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了必要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存款,无不动产及证券登记信息。另查,法院于2017年6月22日将被执行人北京中昊正鹏建材有限公司在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到期债务四十八万元冻结。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8民初80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培成审判员  刘卫东审判员  李兴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