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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执恢3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如皋市盛威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史长山、陆建梅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如皋市盛威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史长山,陆建梅,姚军,陆苗苗,史勇军,吴培,史勇华,许亚琴,陈荣,孙德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恢393号申请执行人如皋市盛威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北街道华源小区商住楼102号楼。法定代表人冒志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金桥(特别授权),如皋市皋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史长山,男,1962年3月3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陆建梅,女,1964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姚军,男,1983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陆苗苗,女,1984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史勇军,男,1980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吴培,女,1980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史勇华,男,1979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许亚琴,女,1983年3月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陈荣,男,1969年8月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孙德美,女,1969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如皋市盛威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史长山、陆建梅、姚军、陆苗苗、史勇军、吴培、史勇华、许亚琴、陈荣、孙德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8日作出的(2012)皋商初字第08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史勇华履行13000元,被执行人姚军履行10000元,本院作出(2014)皋执字第1760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标的为:本金500600元及利息,代理费损失18000元,案件受理费11440元,执行费11033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审判员周君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如皋市盛威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如皋市盛威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执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皋商初字第08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