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执恢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程胜、陈志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胜,陈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恢97号申请执行人:程胜,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陈志伟,男,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菏泽牡丹区何楼办事处东风行政村槐树陈村14号,现住菏泽市。申请执行人程胜与被执行人陈志伟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经济开发区法院2015年8月27日作出的(2015)菏开民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陈志伟名下房产,正在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有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经济开发区法院(2017)鲁1791执恢9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西磊审 判 员 石 军代理审判员 葛广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秋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