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民初28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旭丰支行与被告XXX、焦改霞、冯云山、郭美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旭丰支行,XXX,焦改霞,冯云山,郭美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2882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旭丰支行,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府谷镇河滨路前石畔酒店商铺一楼。主要负责人:刘雄,系该支行行长。被告XXX,男,1989年6月7日出生,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焦改霞,女,1990年6月27日出生,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冯云山,男,1979年6月6日出生,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郭美艳,女,1979年8月16日出生,住陕西省府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旭丰支行与被告XXX、焦改霞���冯云山、郭美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经人民法院通知原告预交后,原告仍不预交或者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贾 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慧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