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执9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广州市尤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与重庆新华多媒体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尤特新材料有限公司,重庆新华多媒体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4执980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尤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华侨科技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51964409P。法定代表人:黄德燕。委托代理人:蒋泽用,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龙,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重庆新华多媒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丹桂苑小区B栋底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21921603M。法定代表人:付铁利。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尤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新华多媒体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4民初97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重庆新华多媒体发展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39960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670元、保全费2533.47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及传票,传唤被执行人到庭并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现被执行人重庆新华多媒体发展有限公司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渝05破申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重庆新华多媒体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粤0114民初97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文秀执行员 张中科执行员 李 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嘉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