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881执6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宜兴市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粟海集团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兴市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西粟海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81执637号申请人:宜兴市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红庆,男39岁。被执行人:山西粟海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苏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朝晖,山西清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天才,男,195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宜兴市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粟海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山西粟海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及不动产信息,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晋0881民初74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提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杜继涛审 判 员  尉继民人民陪审员  李 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柴朝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