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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6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南波、郭泽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波,郭泽强,吴心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26执410号申请执行人:南波,男性,1972年9月19日出生,住范县。被执行人:郭泽强,男性,1981年8月24日出生,住范县;被执行人:吴心义,男性,1980年5月12日出生,住范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波与被执行人吴心义、郭泽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926执4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执行申请,逾期申请本院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胜才审判员  唐 辉审判员  李付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 平 百度搜索“”